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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照烟花爆竹禁限燃放有调整!2021年2月1日起施行
发表时间:2020-12-24         来源:日照文明网

  12月24日,市新闻办召开《日照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》新闻发布会,明确禁限燃放区域与时间。该《办法》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。

    禁限燃放区域

  日照主城区(北至山海路、西至青连铁路、南至上海路、东至黄海的区域)、岚山城区(北至坪岚铁路、西至沈海高速、南至绣针河、东至黄海的区域)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。

  莒县、五莲县可以根据实际自行划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。

  同时明确,涉及安全的文物保护单位、风景名胜区、山林等八类区域,以及中高考、重污染天气期间全面禁放。

  禁限燃放时间

  在划定的主城区和岚山城区区域范围内全年禁止。

  《办法》中具体规定了以下四种具体违法行为及处罚措施:

  违法燃放法律责任。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、地点或者时间燃放烟花爆竹,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、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,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,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重的,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;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。

  破坏环境卫生法律责任。在城市、县城建成区内,烟花爆竹燃放完毕后,未立即清扫燃放废弃物的,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,给予警告;情节严重的,处二百元以下罚款。

  未经批准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法律责任。未经批准从事烟花爆竹经营的,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,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,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;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  提供燃放服务法律责任。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、地点或者时间,从事庆典、婚庆等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,为顾客提供燃放烟花爆竹服务的,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,处五百元罚款;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。(日照报业全媒体记者 荣鑫鑫)

责任编辑:刘慧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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